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条文说明
6.5.1、6.5.2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部装修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性要求。
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在建筑使用期间应始终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出口和通道的宽度值、消防设施的保护范围及防火分隔,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5.3 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和避难、消防救援人员进出火场和修整与避险的重要区域,应严格控制其中的火灾荷载。本条规定建筑内这些区域中主要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6.5.4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房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主要考虑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等各类消防设备用房的重要性,尽可能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火灾荷载和火灾蔓延危险。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多年来一直是容易发生火灾并且常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也是消防安全监管的重点场所,需要严格控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6 交通建筑中的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特别是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区域,容易因火灾产生严重的后果。为降低因使用可燃或难燃材料对人员安全的影响,本条规定了交通建筑中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公共区域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
6.5.7 本条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丙类储存场所,部分丁类生产场所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本条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不仅内部火灾荷载高,而且火灾危险性大,应严格限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具有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主要限制其中高温作业影响范围内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8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部装修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降低火灾沿建筑立面蔓延的危险,减少外部装修对消防救援行动的影响。
建筑外部装修、广告牌设置和灯光工程是引发火灾和导致火灾沿外立面蔓延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消防救援时排烟、排热以及破拆、人员救助的主要障碍。在建筑外部装修时,应结合外墙上消防救援口和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装修材料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