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3.3.2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包括敞开、半敞开、封闭的连廊和天桥。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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